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以前文件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的规定与
国税函[2003]1239号文不一致的,以
国税函[2003]1239号文的规定为准。
2、各地上报省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 对应法规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