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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入库级次和税款项缴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规定,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入库级次的正常进行,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管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后有关预算问题的通知》(甘财预明电[2002]1号)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甘地税计[200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就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入库级次管理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入库级次的管理

  1、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政策规定,对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要按照甘财预明电[2002]1号和甘地税计[2002]4号通知规定的级次和分享比例入库。凡是未按规定执行造成企业所得税税款级次混库和数额计算错误的,要追究责任。

  2、各地在收到甘财预明电[2002]1号和甘地税计[2002]4号文件之前,已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入库级次未作调整的,必须尽快予以纠正。

  3、各地要结合全国进行的2001年地方企业所得税检查审计提出的问题,对企业所得税税款入库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有利措施彻底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工作的管理

  1、对于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相对稳定,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变化不大的企业,实行按月申报,按月预缴。对于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不够稳定,起伏较大的企业,前九个月按季申报,按季预缴;后三个月按月申报,按月预缴。对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无论是实行定额征收办法,还是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都实行按月申报,按月预缴。

  2、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方法和预缴期限由负责征收税款的县(市、区)地税机关,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逐户确定;预缴方式确定后,原则上保持不变。凡需变更的,在当年开始的第一个月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经县(市、区)地税机关报上报地、州、市地税机关同意后方可变动。

  3、各企业要按照确定的预缴方式,按时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格式附后)。各月(季)预缴的税款应在下月(季)的7日前申报并足额缴入金库。其中,6月份和12月份的预缴税款应在当月内申报缴纳。因有关税前扣除项目的调整或政策性税款抵扣等原因造成全年多预缴或少预缴的税款,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多退(或下年度抵缴)少补。

  4、纳税人未按时预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5、此通知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必于200 2年5月10日前将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确定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局三处。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申报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所属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金额单位:元

  行次  项  目        本期数  累计数

  1 一、收入总额

  2 销售(营业)收入

  3 减:销售折扣与折让

  4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5 投资收益

  6 资产转让净收益

  7 其他收入

  8  二、销售(营业)成本

  9  三、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10 四:期间费用

  11 其中:工资薪金

  12 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13 税金

  14 上交管理费、业务招待费

  15 固定、无形、递延资产折旧摊销

  16 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金

  17 住房公积金

  18 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

  19 其他费用

  20 五、纳税调整前所得

  21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22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23 六、纳税调整后所得

  24 七、减:免税所得额

  25 八、应纳税所得额

  26 九、适用税率

  27 十、应预缴所得税额

  28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29 减: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30 十一、其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申报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所属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定额征收方式企业填报(表一)
  
项  目                金额(元)

  1、应缴所得税额(税务机关核定数)

  2、本月已缴所得税额

  3、1-  月应缴所得税额

  4、1-  月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5、本月末未缴所得税额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填报(表二)

  项  目             本月数  累计数

  1、收入总额

  2、成本费用

  3、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核定率)

  4、应纳税所得额(1行或2行×行)

  5、适用税率

  6、应纳所得税额(4行×5行)

  7、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8、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9、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附注:一、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填报此表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企业填报此表二。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按以下方法进行:

  1、按收入总额计算应缴所得税额的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按发生成本费用计算应缴所得税额的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1-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应税所得率在下表所列标准内核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申报表》填表说明

  1 、第2 行“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
  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用收入单独反映),
  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收入。

  2 、第3 行“销售折扣与折让”:包括在" 销售(营业)收入" 中的现金折
  扣与折让,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折扣与折让。

  3 、第6 行“财产转让交收入”:包括投资转让净收益,固定资产转让净收
  益,无形资产转让净收益,其他财产转让净收益。

  4 、第7 行“其他收入”:包括租赁净收益,汇兑净收益,资产清理,盘盈
  净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补贴收入(企业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及上级部门补
  贴收入,减免和返还的流转税),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

  5 、第19行“其他费用”:包括研究开发费,劳动保护费,广告费,业务宣
  传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资源补偿费,利息支出,计提的坏
  帐准备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
  备,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债务重组损失,违反经营的罚款、被没收的财物损
  失,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等。

  6 、第21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企业财务核算的收入和成本费用与税法不
  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

  7 、第22行“纳税调整减少额”:纳税调整项目如为负数,应在纳税调整减
  少额中反映。

  8 、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0行+第21行-第22行=第2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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