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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闽财农税[2008]4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154号)与此抵触的规定不再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10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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