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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九届中国(北京)园林博览会冠名定额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九届中国(北京)园林博览会冠名定额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73号)转发给你们,希周知。

———————————————— 对应法规 ————————————————

关于第九届中国(北京)园林博览会冠名定额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第九届中国(北京)园林博览会冠名定额发票跨省市开具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票〔2013〕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保障第九届中国(北京)国际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园博会)的顺利举办,经研究,同意北京园博园运营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指定的门票代销商销售园博会门票时开具《北京园博园运营有限公司定额专用发票》。该冠名定额发票的面额为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票样附后),使用期限与展会同期,园博会结束,冠名定额发票即停止使用。

附件:1.北京园博园运营有限公司定额专用发票(10元、20元)

2.北京园博园运营有限公司定额专用发票(50元、100元)

3.北京园博园运营有限公司定额专用发票(500元、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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