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