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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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