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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根据《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函[2009]331号),本文自2009年8月12日起全文失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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