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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常德市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我省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3〕5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

国税部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代开普通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时,代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对窗口代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进行代征。

二、委托代征税费征收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的规定,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11〕5号)的规定,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费率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统一采取按开票金额(不含税)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申请核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国税窗口代征的地方税费,允许凭纳税凭证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地税部门抵缴应纳税款。

上述地方税费征收税(费)率若遇政策变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代征地方税费涉及有关征收税(费)率的政策由地税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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