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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01]5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 对应法规 ————————————————

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11号)中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对下列单位和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一、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

请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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