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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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