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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现将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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