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依照(甘地税[1997]46号)文件精神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