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2016]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区分政策性开发项目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政策性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为8%。
(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外,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为22%。
二、本公告适用对象为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范围内由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7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