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教育机构税收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教育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整顿教育系统税收秩序,堵塞征管漏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要求,经市局研究,对全市教育机构纳税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工作,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下简称教育机构),无论是政府举办的,还是企业或个人出资举办的,都是清理检查的范围。
二、清理检查的时间
为了使清理检查工作扎实有效,不走过场,清理检查工作从2006年8月1日开始,10月31日结束。
三、清理检查的期限
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这次清理检查的期限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对2006年以前的收费项目,无论征税与否,均不再清理。
四、清理检查的重点
(一)教育机构的所有收费情况,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赞助费、择校费、托管费、保育费、教育费、房租费以及其他各种收费等。
(二)教育机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的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和各种自制票据等。
(三)教育机构的税收管理情况,包括税务登记证的办理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等。
五、清理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清查。以各管理分局(所)为单位,分别抽调人员成立清理检查小组,负责辖区内教育机构税收的清理检查工作,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
(二)按照自上而下的原则清查。对有主管部门的教育机构,积极与其主管部门协调和沟通,摸清教育机构的数量,掌握审批收费项目的种类、收费标准等基本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三)按照内查外调的原则清查。对教育机构内部要进行全面、细致的清查,要检查到各系,落实到各班。同时,对外还要走访部分老师、家长和学生,做到查深、查细、查实。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清查。深入教育机构主管部门清理审批收费项目时,要填写《教育机构收费项目审批表》(附表一);深入教育机构进行检查时,首先要填写《教育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和填写《教育机构收费项目明细表》(附表三),将所有收费项目详细的清理出来。然后填写《教育机构免税收费项目明细表》(附表四)和《教育机构征税收费项目明细表》(附表五),对收费项目征免税范围进行界定;最后填写《教育机构征税收费项目收入统计表》(附表六)和《教育机构税款清算表》(附表七),计算应税收入,清算补缴税款。
(五)依法界定征免税收费项目的范围。各清查小组对清理出的所有收费项目要逐项、依法界定征免税范围,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关,同时,将界定情况报市县局税政科审核。对清查中不能正确界定征免税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向市局请示。
(六)及时做好税款的组织入库工作。要按照边清查、边入库的原则,做好税款的组织入库工作。对应税的收费项目,要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清查对象及时补交税款。凡在规定期限内入库的,可以不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凡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入库的,一律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六、对清查工作的要求
(一)清查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由市局税政科全面负责,具体清查工作由各管理分局(所),按照市局的安排和要求进行。
(二)各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清查人员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工作中要耐心细致,注意形象,讲究方式方法,不能简单粗暴,不能影响学校、托儿所等教育机构的正常教学工作。
(三)清查工作要积极与各级财政、民政、教委、金川公司总校、八冶公司教育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协调和沟通,争取社会各部门的理解和广泛支持
(四)对拒绝接受清理检查,或以种种理由推托或不配合清查人员开展清查工作的教育机构,以及拒绝缴纳清查税款或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不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清查工作结束后,要求所有教育机构必须办理税务登记证,对每个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要逐项界定征免税界限,并以正式文件和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对征税的收费项目,要求纳税人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并要求纳税人从清查工作结束后按月申报纳税;对免税收费项目,要求纳税人按照《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使用财政部门收费票据;对以后增加的收费项目,要求教育机构主动报主管税务机关界定征免税界限。同时,对所有教育机构要纳入正常的税收征管工作。
(六)清查工作必须在10月底前全部完成,对完不成清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市局将严格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教育机构收费项目审批情况表(一)(略)
2、教育机构基本情况表(二)(略)
3、教育机构收费项目明细表(三)(略)
4、教育机构免税收费项目明细表(四)(略)
5、教育机构征税收费项目明细表(五)(略)
6、教育机构征税收费项目收入统计表(六)(略)
7、教育机构税款清算表(七)(略)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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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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