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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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