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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财税[2007]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查户数

为了保证调查数据的代表性和连续性,税收调查实行重点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抽样企业名单已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下发,我省地税系统共1011户,经省局研究决定,2006年度我省税收资料调查户数为2772户。具体户数分配情况如下:

地 区 重点调查户数 抽样调查户数

兰 州 市 841户 529户

嘉峪关市 44户 26户

金 昌 市 50户 20户

白 银 市 83户 47户

天 水 市 86户 84户

酒 泉 市 100户 75户

张 掖 市 93户 47户

武 威 市 88户 32户

定 西 市 92户 23户

陇 南 市 69户 21户

平 凉 市 70户 42户

庆 阳 市 70户 28户

临 夏 州 40户 27户

甘 南 州 35户 10户

二、调查范围

1、重点调查企业的范围要符合以下要求:

(1)各地在选定调查企业时,要注意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和行业结构的典型性和合理性,同时,可以将本地某些较有代表性行业的全部企业列入调查范围。

(2)除了关、停、并、转企业,各地原则上应对上年列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继续调查,同时,将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全部纳入2006年度税收调查范围。

2、各地列入重点调查范围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

(2)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营业税入库数的40%;

(3)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全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4)调查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占所属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确定调查企业时应注意以独立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为对象;

(5)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属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30%以上;

(6)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全部列入调查范围。

有的地区调查范围若达不到上述要求,请在汇审时予以说明。

各地在确定调查企业时还应符合“填表说明”的有关要求,注意避免重报和漏报。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06年度税收调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的工作截止2007年6月上旬,2007年6月中旬为省局汇审时间,具体地点另行通知。各地务必完成税收资料调查数据的汇审工作。与调查数据一同上报的资料还应包括:

(1)对调查数据特殊情况的说明;

(2)填写好的“2006年度纳税人户数统计表”(见附件2)及其电子文档;

(3)上报本地2006年度营业税纳税人户数,2006年当地金融保险、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邮电通信各税目的营业税收入实际入库数。第二阶段的工作自调查数据上报后至2007年8月底,各地要对2006年度的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对调查范围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附抽样调查结果报告材料,报告材料的框架结构见附件3。为了促进各地的数据应用与税收实际工作相结合,按照总局有关加强税收宏观和微观分析、不断提高数据应用水平的要求,各地至少要完成两份分析报告,一份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研究课题中选择(具体课题另行布置),另一份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需要确定。两份分析报告应避免单纯地就数据论数据,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成。各地务必于2007年8月30日以前将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上报省局,对不按规定上报总结和分析报告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第三阶段的工作自2007年9月开始,省局将结合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对各地区税收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数据报送、工作质量及数据分析进行考核,对全省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

四、加强联系

为了及时发布最新的税收调查信息,方便调查人员下载最新调查参数、调查软件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武汉新连线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上开设了税收调查工作网页,各地可以通过访问上述网页了解最新动态。要访问上述网站的税收调查工作网页,应先通过http://www.sanlink.com.cn登录到公司主页,点击进入“下载中心”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管理系统税务下载区”栏目。各地还可通过税收调查工作专用电子邮箱sanlink2000@163.com与武汉新连线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进行联系。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财税[200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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