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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金昌市老年公寓有关税收的批复



管理三分局:

  你分局上报的《金昌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关于申请减免相关税收的报告》收悉,经审核,金昌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从事养老服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关于免征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同意免征该企业2007年度至2009年度从事养老服务实际取得的收入应征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应及时登记减免税台帐,并加强对金昌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享受减免税期间的日常管理,将其纳入正常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市局报告,经市局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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