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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金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税收的批复



管理三分局:

  金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将人防建筑物出租经营,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并将此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符合《兰州军区 省政府 关于加强兰州战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2003﹞242号)文件,第四条17款,“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收取得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教育附加”的相关规定。同意继续免征该单位2007年-2009年度实际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应及时登记减免税台帐,并加强对金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享受减免税期间的日常管理,将其纳入正常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市局报告,经市局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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