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现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落实好
税收优惠政策。今后如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 对应法规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