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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税政二处)反映。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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