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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