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
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因减免税条件变化而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复核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层报至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地方税务局提请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复核。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 对应法规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