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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因减免税条件变化而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复核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层报至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地方税务局提请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复核。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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