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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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