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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2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市区2008年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依法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

  自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2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三、税额标准

  自2008年1月1日起,本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单位税额如下:三级土地20元; 四级土地16元; 五级土地12元;六级土地8元;

  七级土地6元; 八级土地4元。

  四、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个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八)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五、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多处拥有土地的,市区内土地应向独立核算单位的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长、望、浏、宁四县(市)的土地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新征用土地、住址变更、土地增减、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在批准征用变更增减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或变动登记。

  六、申报纳税期限

  (一)我市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纳入土地使用税征管范围,应于2008年11月2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土地情况登记手续。

  七、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处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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