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及重新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市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废止《长地税发[2000]056号》等4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宣布《长地税函[1995]027号》等4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决定,确定《长地税函[2006]2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决定,重新公布《长地税发 [1995]013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五、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转发类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2件(见附件5)。
六、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转发类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19件(见附件6)。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局要认真执行市局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知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各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税收征管各项事务。
市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和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决定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5.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转发类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6.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转发类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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