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岳麓区和高新区土地及房产交易税费征管权限的批复
【注: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本文自2014年1月10日起全文失效。】
长沙市岳麓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调整岳麓区、高新区土地和房产交易税费征管权限的请示》(长地税岳发[2008]42号)收悉。根据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国家税务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关于明确长沙大河西先导区财政体制的通知》(长财预[2008]33号)第五条“岳麓区 高新区范围内土地交易和房产交易环节所产生的税费从2008年7月起调整为岳麓区地方税务局征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2008年7月至2008年12月岳麓区、高新区范围内土地交易和房产交易环节所产生的税费,由计财处作相应调整。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岳麓区、高新区范围内土地交易和房产交易环节所产生的税费由你局负责征管。
三、相关税收级次应严格遵守市局规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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