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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冲击,支持船舶出口,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船舶出口退率调为16%;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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