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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地方税务局饮食服务、娱乐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局:

《株洲市地方税务局饮食服务、娱乐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试用两年,试用期届满。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修订,正式印发《株洲市地方税务局饮食服务、娱乐业税收管理办法》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地方税务局饮食服务、娱乐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饮食服务、娱乐业地方税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3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饮食服务、娱乐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饮食服务、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服务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和其他服务业;

本办法所称娱乐业,是指经营歌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室、高尔夫球场、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及其他各种服务的业务。

茶餐吧、足浴按摩、美容美体类纳税人的税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 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地方各税(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娱乐业还要照章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六条 城区范围内,查帐征收户的应税所得率不低于10%,核定征收户的所得税率不低于2.5%。县城和农村可以略低于上述标准,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 各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如下税收征收管理方式。但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都应要求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财务核算。

(一)查账征收方式。

适用于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全面、准确、真实反映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果的纳税人。

1、查帐征收户认定的条件。

①、已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②、有专门的会计核算机构或财务会计人员,开立专门的纳税帐户。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果,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最少要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三项报表;

③、能按时申报纳税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④、能按规定代扣代缴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⑤、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2、查帐征收户的税收管理。

①、对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管理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管理意见,报市局备案后方可实行。

②、实行查账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各税。

③、纳税人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凭据,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真实、合法凭据的成本、费用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④、城区局的查帐征收户连续两年无所得税或应税所得率低于10%的,应移交市稽查局稽查,县(市)局的查帐征收户连续两年无所得税或应税所得率低于8%的,应移交县(市)局稽查局稽查。

⑤、查帐征收的纳税户,发生不能全面、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果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提出限期改正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报告市局,取消其查帐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税。 (二)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具体采用“定期定额与按票计税加成相结合”的方法。适用于未建账或虽建账,但账目混乱或收入凭证、成本、费用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实征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状况,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程序,核定其经营额和应纳税额以及未开发票部分营业收入加成征收的比例。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首先计算出纳税人当期用票部分的应纳税款与加成征收部分的应纳税款之和,两者之和与定税额进行比较,高于定额的,从高计征,低于或等于定额的,按定额征收。具体步骤如下: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状况,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每期的经营额和应纳税款,并下达定税通知书;

2、核定纳税人未开票收入与开票收入的比例(加成比例),加成比例的确定不得低于20%,浮动幅度在20—40%之间,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的加成比例。加成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变动;

3、纳税人申报纳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先计算纳税人当期的用票部分应纳税款与加成征收税款之和=发票开具金额*〔1+加成比例〕*综合征收率,然后再与定税额进行比较,实行从高计征。

第八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第九条 不论是查帐征收户还是核定征收,都应如实反映支付从业人员收入情况,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饮食服务、娱乐业户的税源管理,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辖区内饮食、娱乐业户的巡查并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和税负情况,对于核定征收户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定额20%以上的,要重新核定其定额。同时,要引入税收约谈制度,做好纳税辅导工作,防范和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

第十一条 对饮食服务、娱乐业纳税户,不管是查帐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主管地税机关都应当对同类型、同规模、同效益的纳税户税负情况定期进行横向对比分析,关注异常数值,及时发现税负在户与户之间、辖区与辖区之间的不平衡状态,尽可能地防范税负不公问题。

市局将加强同类型、同规模、同效益的饮食服务、娱乐业户的税负比对分析,防止在不同税务机关之间出现税负不一致的问题。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发票,在收取经营款项时,应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十三条 未达起征点户可使用定额发票,其他饮食服务、娱乐业纳税人一律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不得领用定额发票。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规定,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与税控收款机开票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及时掌握纳税户的经营状况,努力提高饮食服务、娱乐业的税收管理质量。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在开展发票刮奖的基础上,市局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发票有奖活动,以提高饮食服务、娱乐行业的开票率,增强“以票控税”的有效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设置帐簿、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等方面,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纳税人有偷税、抗税、逃税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基层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附:1、株洲市饮食服务、娱乐业纳税户查帐征收方式申请表

2、株洲市饮食服务、娱乐业纳税户查帐征收方式认定核准表

3、株洲市撤消饮食服务、娱乐业纳税户查帐征收方式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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