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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管操作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将情况反馈市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

  特此通知。

  附:《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管操作办法(试行)》

  一、总 则

  1、为了加强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明确征纳双方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省、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是指湘财税[2009]80号件所规定的高速公路及骨干网络建设工程、铁路建设项目以及由交通部门归口管理的水上重点建设项目。

  3、交通重点工程涉及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等。

  4、永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简称市局省征分局),负责全市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管,下设交通重点工程征收组,具体承办相关工作。

  二、税务登记管理

  5、凡为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包括施工、监理、设计、咨询等),已于2009年12月31日前在劳务发生地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的,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及相关资料带到市局省征分局办理报验手续;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直接到市局省征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6、纳税人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已交省局直属局的,应书面报告市局省征分局。

  7、原在各县、区局登记的纳税人,经市局核准后将管辖权更改到市局省征分局,各县、区局不再对其进行征收管理。

  三、纳税申报、税款征收

  8、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的税收征收管理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征收相结合的征管模式。

  采取代扣代缴办法的,市局省征分局应当与其签订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

  9、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营业税纳税期限根据工程“计量”方式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纳税,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由纳税人、扣缴人分别向市局省征分局办理代扣代缴报告、纳税申报表和项目工程进度结算等相关资料,并分别按规定缴纳税款。

  其他地方各税的纳税期限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纳税。

  10、纳税人将有关工程作业分包给他人的,应依照市局规定的附征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

  11、纳税人自行开采应税矿产品自用或销售的,应按现行资源税政策规定,自行申报缴纳资源税;收购应税未税矿产品的,应严格遵守《资源税》有关代扣代缴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2、代扣代缴的范围、税种及税率(征收率)

  (1)代扣代缴的范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分包工程的个人所得税、防洪保安资金。

  (2)代扣代缴的标准:营业税税率3%,城建税税率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1.5%,个人所得税征收率1%或2%,资源税:粘土0.5元/每立方米,石灰石1.5元/每吨,河沙卵石0.5元/每立方米,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购销合同为万分之三,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为万分之五,防洪保安资金为万分之六。

  (3)在工地上施工的运输车辆及专业作业车辆,应凭地税部门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付款;如不能提供发票的,应按永州市地方税务局车辆税收征收综合征收率代扣代缴有关税款。

  1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市局省征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局省征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14、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征收机关必须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15、对纳税人帐目不清,收入、成本核算混乱的,市局省征分局将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核定征收相关税款。

  16、纳税人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将分包情况及时书面报告给市局省征分局,同时提供分包合同及有关文件,以便进行税收管理。纳税人不提供或虚假提供分包信息,造成税收流失或少征税款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发票使用

  17、建设方必须凭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专用发票支付工程款。

  18、为规范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管理,纳税人应凭工程项目结算单和征收组税务结算单,到办税服务厅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建设方凭发票付款时,必须将税务结算单附在发票后,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五、纳税服务

  19、市局省征分局为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办税开辟绿色通道,方便快捷的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20、各县区局要明确一名局领导挂帅,配备1至2名交通重点工程税收联络员,协助市局省征分局做好本辖区的交通重点工程的纳税服务工作。

  21、交通重点工程征收组应逐户设立征管台帐,建立征管档案,及时归集、整理纳税人有关信息和涉税资料,完整保留纳税人纳税凭证和发票开具情况。

  六、相关法律责任

  22、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对违法行为,交通重点工程征收组应依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予以处罚。

  七、附则

  23、本办法自2010年5月11日起执行。

  24、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本办法由永州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市局省征分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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