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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地方税务局、株洲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1年1号),结合我市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情况,现对符合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株洲市城区不低于12%;县(市)不低于10%。经换算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分别为:株洲市城区不低于3%;县(市)不低于2.5%。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株洲市地方税务局
                                              株洲市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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