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管理办法地方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控收款机的使用管理,提高地方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推行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控收款机运行维护收费问题的函》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西自治州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税控收款机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州范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餐饮、娱乐业等服务行业纳税人,应购置安装和使用税控收款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审核批准其安装税控收款机:
1、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2、存在欠税,尚未缴清的纳税人;
3、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
4、纳税信用等级为D的纳税人;
5、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在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税控收款机纳税人注册登记表》和《税控收款机纳税人最高限额审批表》,正确核定其单笔销售开票最高金额、月累计销售收入最高金额、月累计销售退回最高金额。审核合格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控收款机的税控卡和纳税人卡实施税控初始化。
第六条 税控发票开票金额限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来合理设定。其设定原则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开票需求,可对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适当从宽,开票累计金额限额不超过纳税人月最高销售(营业)收入,退票累计金额限额不超过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30%。
第七条 为保证税控收款机的正常使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控制纳税人的定额发票领购金额,按月领购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设定月开票累计金额的20%。特殊情况需突破上述限额的,应经管理分局分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发售。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使用税控机的纳税人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月的纳税申报并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申请停歇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停歇业前要求纳税人先进行读卡申报并缴清税款,并把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纳税人卡、未使用的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缴回税务机关保管,手续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停歇业手续。
第十条 对于纳税人误开、错开专用发票或因机器的故障而产生空白或不完整发票的,需要退票抵减当月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退票联及与其对应的废票联,经核实后,废票金额可抵当月营业额。但退票、废票如有遗失的,则视同经营实现,不得冲减当月营业额。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税控收款机用户领购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时,应当要求纳税人按卷交旧领新,报送其发票开具情况,其当卷还未使用的发票应在税控收款机系统中做作废处理,将其上交给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应同时在大集中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发票缴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其应纳税额:
1、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2、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3、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
4、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第十三条 各县市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税控收款机用户的巡查管理制度,将巡查工作纳入税收管理员职责。在巡查过程中,应加强宣传,督促纳税人正确使用税控收款机。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税控收款机用户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中任一项发生丢失(被盗)、损毁等情况报告时,或税收管理员在巡查巡管时发现税控收款机用户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在24小时内要求纳税人提交《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或税收管理员撰写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调查说明,提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转办税服务厅录入丢失(被盗)、损毁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的,纳税人应购买新的用户卡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写卡初始化后使用;对于税控卡丢失(被盗)、损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先使用税务管理卡读取纳税人未抄报的经营收入,再对纳税人购买的新税控卡进行初始化后发行;对于收款机主机或主机与税控卡、用户卡一起丢失(被盗)、损毁的,税务机关应先对纳税人未抄报的经营收入进行核定,再对纳税人重新购置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进行初始化后发行。对发生纳税人在领回用户卡及发票途中将用户卡丢失的,在办理补卡的同时,重新录入已领购的发票信息。
第十六条 对发生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任一项丢失(被盗)的,在按上述程序办理完毕后,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岗位应当将丢失(被盗)有关信息列入黑名单。对发票发生丢失(被盗)的,在办理丢失(被盗)发票有关报失手续的同时,将丢失(被盗)发票的号码列入黑名单。
第十七条 纳税人税控收款机发生损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及专营单位确认,凡属于税控机质量问题的,交由专营单位为纳税人进行维修或更换;凡属于纳税人使用不当造成税控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专营单位按照规定为纳税人进行维修或更换,涉及收取相关费用的应按规定标准执行;凡属于纳税人故意损毁税控装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需要送回厂家维修的税控收款机,维修单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用管理卡先读取其机器内开具发票金额,责成税控收款机用户按管理卡读取数据进行纳税申报,并将税控卡、用户卡以及未使用的专用发票上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再由维修单位发送给厂家维修。
第十九条 出现税控收款机用户失踪、发票流失等情况时,税收管理员核实后填写《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流失登记表》,报征管科和主管局长审批后转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完成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流失登记,并将有关信息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按规定办理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其填写的《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并对该用户的税控发票缴销、税控数据报送、税款清算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对于税控发票已缴销、税控数据已报送、税款已结清的用户,由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同时注销IC卡(税控卡、用户卡)上的发行信息,收缴其已注销的IC卡及机器。
第二十一条 税控收款机用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先完成税控收款机注销管理工作流程,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为减轻纳税户负担,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税控收款机的,其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推行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湘地税函﹝2008﹞23号)的规定抵扣。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一年后,其与专营单位发生的运行维护服务费按《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控收款机运行维护收费问题的函》(湘价函﹝2010﹞17号)的规定抵扣。纳税人申请抵扣税款的,需凭购机发票、运行维护费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抵扣税款。
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发生丢失、被盗、损坏后,新购买的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不得再亨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或不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及时收缴其税控收款机、税控卡和用户卡。税控收款机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收回。
第二十四条 税控收款机用户办理注销手续的同时如需转让税控收款机的,可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一)税控收款机用户持税控卡、用户卡,以及未使用完的税控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机器注销手续和发票缴销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操作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对机器及税控卡、用户卡做注销处理(同时清空税控卡、用户卡数据),未使用完毕的税控发票做缴销处理,然后再按新机器、新用户重新进行税控初始化。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于月缴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对未按期进行读卡申报的纳税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对存在欠税未缴的以及经税务机关通知其报税而拒不报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用管理卡读取其机器中数据或核定其应纳税额,收回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及税控卡,停止供应一切发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处罚;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后,主管税务机关可将税款收款机、用户卡及税控卡退还给纳税人。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或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管理分局应当及时收缴其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及税控卡。
第二十六条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而逾期不改正的,又查无下落并无法用管理卡读取其开票数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移交稽查局依法查处,限期反馈查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未按期履行巡查巡管、催报催缴职责,造成税控收款用户税款流失的,按《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征管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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