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永州市机动车辆地方税收核定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确保国家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机动车运营情况,现将我市机动车辆地方税收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如下(见附表一),除明确实行查实征收车辆营运税收的单位外(见附表二),其他营运车辆的纳税人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实行核定征收。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永州市机动车辆地方税收核定征收标准的通知》(永地税发〔2010〕99号)中核定的车辆地方税收征收标准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1、永州市机动车辆地方税收核定征收标准表
2、实行查实征收车辆营运税收的单位名单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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