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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合营企业计算分季预缴所得税额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1991年7月1日前公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2]16号),本文自1992年8月20日起全文失效。】

  合营企业分季预缴所得税的税额,如果按年度计划利润额或上年度所得额的四分之一计算,与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的税额相差较多的,可以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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