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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3〕35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不适用本公告。

二、自然人股东股权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0%

三、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转让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股权转让相关税费。

(一)股权转让价是自然人股东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以及其它名目收取的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从中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股权转让价为实物或采矿权、探矿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其价格。股权转让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股权转让价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其价格。

(二)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自然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三)股权转让相关税费是指与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直接相关的、并按规定已支付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金和费用,但不包括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五、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取得(支付)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后至股权变更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持以下纳税资料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填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二)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股权转让前一会计年度年末的转让股权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六)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

(七)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和复印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八)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提供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净资产评估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已经解缴税款的,应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规定,以下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的,应提供: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的,应提供股权变更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的,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对于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的,主管地税机关受理部门在《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股权变更企业据此去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列举的方法进行核定。

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做好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对个人股权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大集中系统企业登记信息。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应深入分析调查转让行为的合理性,相关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应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隐瞒、虚假申报;应缴未缴、应扣未扣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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