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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对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暂按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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