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及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适应“营改增”后相关税收管理机制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3〕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本次修订后的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所得税(征收率和应税所得率见附件):
(一)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二)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或临时从事经营、劳务的;
(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情形。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日常管理,督促其建账建制,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实行查账征收。
三、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类型的企业。
四、本公告未列举项目不适用本公告,法律、行政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郴州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郴地税发[2013]81号)同时废止。
六、本公告由郴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郴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2.《郴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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