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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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