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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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