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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35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的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一、预征率

1、销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2、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

3、销售非住宅类房地产预征率为4%。

二、核定征收率

1、销售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3%;

2、销售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3、销售非住宅类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7%;

4、纳税人销售房地产收入应按不同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适用不同核定征收率,对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对2010年7月1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其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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