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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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