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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前续2012年交强险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公



【注: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本文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12月5日国务院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现将提前续2012年交强险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续2012年交强险的纳税人,各财产保险公司暂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应于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携带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本公告公布前,提前续2012年交强险时已按2011年的税额标准缴纳2012年车船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携带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车船税补退税事宜。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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