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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短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了加强纳税服务短信平台的管理,按照《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要求,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短信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16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短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短信平台的管理,确保短信平台安全、稳定、畅通、高效运行,按照《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地税系统通过纳税服务短信平台(以下简称短信平台)向所辖纳税人发送的各类短信息,以及向全省地税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发送的各类短信息。

第二章 短信发送原则

第三条 禁止发送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泄露国家秘密和纳税人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宣扬暴力和从事赢利活动内容的信息;

第四条 外部短信不得发送与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涉税事宜无关的信息;

第五条 短信内容要言简意赅,用语文明、规范,发送对象要准确,发送时间要设置合理;

第六条 不得以任何名目向纳税人收取短信费用。

第三章 短信发送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短信发送内容

短信平台是省局与各家电信运营商联合开发的双向交互式短信平台。从发送对象和发送内容上区分,主要包括外部短信和内部短信两大类。

外部短信是指向纳税人发送办税提醒和告知服务、通知通告服务、咨询(查询)回复服务等服务信息。内部短信是指向全省地税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发送通知通告、提示提醒等内部信息服务。

(一)外部短信

1.办税提醒和告知服务:主要是依托海南地税核心征管系统,通过系统自动触发和人工主动推送两种方式,向纳税人发送个性化的办税提醒和告知服务。主要包括到期提醒、超期提醒,一般性权利义务告知、特殊性权利义务告知、办税状态告知、实地查验告知、办结告知等服务。

2.通知通告服务:向纳税人发布税收相关政策,以及需要纳税人周知的涉税事项等服务。主要包括政策提示、税法解读、会议(培训)通知、涉税公告等服务。

3.咨询(查询)回复服务:接收并回复纳税人咨询、查询和投诉举报等信息。主要包括接收纳税人的各种纳税咨询、涉税查询、服务投诉、案件举报、廉政举报等信息并予以回复等服务。

4.其他与纳税人有关的税收业务信息服务。

(二)内部短信

1.通知通告服务:向地税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发送税务机关内部会议通知、工作通知等周知性信息。

2.提示提醒服务:向地税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发送节日问候、天气预报、特别提醒等信息。

第八条 短信发送方式

短信平台支持“系统自动发送”和“编辑文本发送”两种短信发送方式。

(一)系统自动发送

系统自动发送是指短信平台按事先设定的业务规则,从核心征管系统等税务应用系统中自动获取相关业务数据,并自动触发固化在系统内的标准化服务模版发送给纳税人。主要适用于外部短信中的“办税提醒和告知服务”。

(二)编辑文本发送

编辑文本发送是指根据管理和服务的需要,不定期向纳税人发布时效性较强、具有普遍告知性的信息,以及向税务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周知性信息。所有的内部短信和除“办税提醒和告知服务”外的外部短信均适用于此种发送方式。

第四章 短信平台的管理

第九条 管理模式

纳税服务短信平台采用全省数据集中,省、市、区(县)分级管理与维护的运行模式。即由省局纳税服务处进行统一管理,省局各处室、各市县区局确定本单位的短信平台管理员,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短信平台的使用。

第十条 职责分工

(一)省局纳税服务处是短信平台的管理部门,具体运行与维护工作由12366热线承担。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短信平台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2.负责短信平台使用权限的配置;

3.负责监督和规范短信平台的使用;

4.负责对短信平台信息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

5.负责系统自动发送短信模版的设置;

6.负责提出短信平台改进建议或升级需求。

(二)省局各处室、各市县局为短信平台的使用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本单位短信用户设置和权限设置;

2.负责本单位短信用户手机号码的更新与维护;

3.负责本单位短信的编辑、审核和发送;

4.负责对本单位短信发送工作的监督和规范;

5.负责本单位短信统计分析。

(三)省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是短信平台的技术支持及硬件维护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短信平台与通信服务商的网络专线、硬件设备维护及安全工作;

2.负责短信平台技术支持,保障短信平台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短信接收管理

(一)短信接收分别由触发单位接收,即由省局或各市县局短信平台端口接收,分派工作和处理工作由触发单位短信管理员负责。

(二)对应由12366热线以外的部门处理的事项,12366热线通过热线系统进行工单转办,相关单位处理完毕后通过热线系统反馈省局12366热线。

第十二条 短信发送管理

(一)系统自动发送

自动发送短信的设定、调整及取消由相关业务系统的开发部门会同纳税服务处共同确定、实施。包括短信模版、发送对象、发送时间的设定、调整和取消。

(二)编辑文本发送

1.外部短信

①使用短信平台的单位应指定短信管理员,负责短信的发送和监督,以及本单位短信平台权限的配置。原则上,各市县局的短信管理员由本单位的12366远程坐席担任;省局已指定12366联络员的处室由联络员担任,其他处室自行指定。

②短信文本的设定和内容的设置,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拟定短信内容,选择发送对象,设置发送时间,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发送。

③省局各处室发送的外部短信,须经处室领导审批;各市、区、县局发送的外部短信,须经市区县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的市县局领导审批。

④短信管理员要合理设定短信发送时间,原则上应在工作时间内发送,以免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干扰。重大紧急信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时发送。

⑤短信管理员在短信发送后应及时监控本单位短信发送情况,发现短信发送内容重复、用语不规范、发送时间不合理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修改调整。若发现未经审批而发送的短信应及时制止。

(2)内部短信

向全省地税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发送的短信是否走审批程序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确定,短信管理员应按照外部短信发送的相关要求发送短信。

第十三条 短信备案备查管理

短信使用单位管理员要将发送的外部短信提前提交给省局12366热线备案备查;要将接收的短信归集统计,需要转办分派处理的短信要详细记录处理人员、经过、结果;做好本单位的短信备查留底管理工作。(根据单位情况形成按月向省局12366呼叫中心报送的制度。)

第十四条 短信平台信息安全

(一)短信使用单位要自觉维护和保障短信平台的正常安全运行,严格遵守国家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编辑的短信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保证信息内容健康、合法、准确。

(二)短信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短信平台中纳税人手机号码的保管工作,严禁将纳税人的手机号码提供给其他无关人员。

(三)短信使用单位应严格审核短信发送程序,如对纳税人错发短信或乱发短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颁布的文件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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