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的通告的通知
【注:根据东方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的批复》的通知(东方地税发[2014]77号),本文自2014年6月19日起全文失效。】
局属各单位:
现将《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的通告》(东府〔2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方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02月17日
———————————————— 对应法规 ————————————————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的通告》(东府[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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