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税收全面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9号)相关要求,结合全省地税工作实际,省局决定开展2014年度税收全面执法督察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税收全面执法督察是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广泛、系统的监督检查,是税务机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常态化手段。各级地税机关要服从和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坚持依法督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通过全面执法督察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不断提高税收收入质量。
二、2014年度税收全面执法督察重点内容
(一)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企业的纳税人。依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建筑业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2013年5号公告)的要求:
1.对房地产企业,重点了解企业是否进行立项登记、变更登记、房产(增量房)信息登记、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情况,关键是查看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台账,掌握房源面积、销售、纳税申报等方面情况。
2.对建筑安装企业,重点了解企业是否进行项目登记、纳税申报以及开具发票等情况。
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企业的督察关键是了解纳税人的下列项目信息:登记的不动产项目是否有建安项目关联、房地产建安项目是否有房地产项目关联、纳税人建安项目是否按期申报、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是否按期申报、纳税人开具发票信息和税费征管信息系统信息是否一致等。
(二)先办后审涉税事项。重点了解:窗口受理、审核情况。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是否在海南地税税费征管系统完成操作,在规定的表格或文书上签署意见后,出具相关文书或办理结果,当场办结;税源管理岗是否按审批和备案时限要求严格履行后审职责,对未通过审核的事项是否及时加以纠正;对审核不通过的先办后审事项,是否出具撤销“先办”决定书或通知书,并及时追缴税款和滞纳金,涉及虚假申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
(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依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重点了解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轻餐饮业负担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三、2014年度省局开展税收全面执法督察时间安排
3月份:文昌局、洋浦局;
4月份:三亚局、琼海局、定安局、昌江;
5月份:海口局、澄迈局;
6月份:临高局、屯昌局、五指山局;
8月份:陵水局、保亭局、琼中局、白沙局;
10月份:先行区局、万宁局、儋州局、东方局、乐东局。
以上部分单位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总局2014年度税收执法重点督察一并开展,时间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督察程序。全面执法督察的流程、文书标准等严格按照《税收执法督察规则》执行。各市、县、区地税局应根据省局督察重点内容,结合自身实际开展2014年度全面执法督察工作,且检查下级单位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根据工作需要,有必要延伸到纳税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的,要注意统筹协调,避免出现多头重复检查的情况。
(二)严格整改落实。对执法督察发现的各类问题要严格依法整改和落实,对确实存在政策疑难的事项,要如实上报省局。对导致少征税款的问题,要依法补征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予以行政处罚。涉及多征税款的,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涉税文件,由下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由下级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责令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由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提出修改建议。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行政责任的,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省局将对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开展2014年度税收全面执法督察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绩效管理考核范围。
(三)加强成果运用。要落实执法督察结果报告制度,督察组应当对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工作建议,向本级税务机关专题报告,并作为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参考。实施督察单位和被督察单位都要加强对督察发现问题的分析研究,通过多种手段加强成果运用,及时堵塞漏洞,防控执法风险。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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