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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纳税遵从,营造公平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税收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36号)的要求,省局决定2014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

(一)行业税收检查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确定2014年行业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项目分为指令性检查项目(具体检查方案详见:附件1)和指导性检查项目(具体检查方案详见:附件2)。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2)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

(3)国营农场。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地方商业银行;

(2)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业;

(3)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4)规模较大的个体经营户。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详见:附件3)

1.旅游市场地方税收专项整治。主要整治旅行社、旅游酒店、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购物点、旅游餐饮点、旅游团队消费项目(潜水、旅游商演等)地方税收涉税违法及发票使用违法问题。

2.“营改增”试点行业的地方税收专项整治。重点整治2014年纳入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

对于省局确定的指令性检查项目、指导性检查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片区直属稽查局必须按要求完成。同时,各市、县、区地税局和各直属稽查局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从本地其它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行业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

3. 开展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税收秩序专项整治。

二、检查年度

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时间范围为2012年度和2013年度,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应追溯至以前年度或延伸至2014年。

三、时间安排

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4年3月1日-2014年3月3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片区直属稽查局全面动员部署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于3月25日前向省局(稽查局)报送部署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联合发文(电子版),同时报送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自查选案阶段(2014年4月1日—2014年5月15日)

1.自查阶段(2014年4月1日-2014年4月30日)

(1)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辖区内被选定检查行业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要求纳税人填报《2014年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地方税收自查报告表》(详见:附件4),按时回收自查报告表并进行审核,复核完毕后送一份给当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片区直属稽查局)。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催缴自查税款入库(通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系统自查查补的“专项检查自查”模块录入),纳税人自查自纠的时间不超过30天,凡是主动自查自纠的,可免予处罚。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于4月15日前要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片区直属稽查局)报送《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开设私人会所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7)以及私人会所税收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阶段性报告。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每月20日前要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片区直属稽查局)报送本月纳税人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以及采取举措、取得成效和发现自查存在问题等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2)各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片区直属稽查局)收集并复核各地税局报送的纳税人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和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及时填报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详见:附件6)及撰写每月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小结,于每月25日前(附件5和附件6及工作小结——分地区填报)报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稽查局)。

2.选案阶段(2014年5月1日-2014年5月15日)

(1)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自查资料进行分析,从自查户数中选出10%至15%的纳税人作为检查重点户,书面提出选案建议并于为5月5日前送给当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片区直属稽查局)。

(2)各市、县、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片区直属稽查局)根据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及各地地税局的选案建议,从中挑选存在重大疑点的纳税人以及自查不认真的纳税人或是未按要求前来参加自查自纠的纳税人作为重点检查的选案对象于5月10日前向当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报送。

(3)各市、县、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根据办公室报送的选案对象进行讨论研究决定,形成书面选案建议报告于5月15日前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稽查局)报送。

(三)检查实施阶段(2013年5月16日—2013年11月底)

各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片区直属稽查局)要精心组织检查力量,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从而达到检查少数,规范整个行业的目的。省局将适时对各市、县、区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和困难,要及时报告省局,便于省局分析发现规律和特点,统一把握口径,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应于2014年6月25日前,向当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片区直属稽查局)报送半年纳税人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以及半年自查自纠工作小结。

各市、县、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片区直属稽查局)应于2014年6月28日前,收集各地半年以来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撰写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半年工作总结(电子版)和汇总纳税人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及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详见:附件6)报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稽查局)。

(四)总结整改阶段(2014年12月)

各市、县、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片区直属稽查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材料的采集、数据的统计汇总并撰写总结报告,及时报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稽查局)。对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做得好的地税局和稽查局,省局将进行阶段性和全年性的专项通报表彰,对不按要求开展工作和问题较多的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片区直属稽查局)要对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材料既要反映检查成果,又要阐述工作措施,同时提出意见建议;分行业报告要全面分析行业特点,归纳税收违法行为发生规律,提炼检查方法;具体详实地搜集整理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各地自行开展的富有成效的税收专项检查项目要形成检查指南;各项数据要翔实、可靠,严格按照规定格式报送,不得任意改动统计报表项目、格式;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全面剖析和认真研究,查找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并提出整改措施。

各市、县、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片区直属稽查局)应于2014年11月25日前,收集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报送资料及办公室开展重点检查情况,撰写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年度总结(电子版)和汇总统计纳税人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及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详见:附件6)报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稽查局)。

四、工作要求

地方税收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2014年促进组织收入的重要措施。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片区直属稽查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克服懈怠、畏难情绪,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严厉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要求的重要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的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长:麦正华,副组长:刘自更、兰双萱,成员:省稽查局和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局稽查局,负责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日常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明确进度要求,通报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考核,保障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片区直属稽查局要联合成立由片区直属稽查局局长任组长,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各直属稽查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稽查、征管等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片区直属稽查局,负责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各片区直属稽查局分管领导兼任。

(二)周密部署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片区直属稽查局要增强做好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做到早部署、早行动。

1.科学确定检查对象。结合各地实际,注重调查研究,周密安排指令性、指导性项目检查,合理确定检查项目。各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综合利用现有各种征管资料,对选定的行业和地区的总体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联合发文部署本辖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统一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总局要求,避免重复进户检查。

2.规范检查流程。选择行业内典型企业进行解剖式检查,细化省局下发的指令性、指导性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检查方案和程序,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规范化检查要求和流程。

3.开展查前培训。针对所检查项目的特点,结合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案例,分析可能出现偷、骗税的环节,省局将对相关检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

4.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县、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税法宣传、政策辅导和查前约谈工作,加强对专项检查成果的宣传报道,增强专项检查的影响力,为专项检查营造和谐的社会税收环境。

五、上报路径

本通知所要求各市、县、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材料均应形成电子数据,通过内网FTP传至省局服务器:“d:/ftproot/稽查局/检查二科/2014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文件夹里,电子文件的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以各市、县、区为统计单位)形式报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户选案建议单独上报至:“d:/ftproot/稽查局/选案科”。

联系人:省地税局稽查局检查二科 丘宗怡,

电 话:66969002 66969004

附件:1.2014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检查项目工作方案

2.2014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检查项目工作方案

3.2014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4.2014年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地方税收自查报告表

5.2014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自查统计表

6.201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7.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开设私人会所情况调查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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