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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应用软件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加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信息化管理工作,保障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应用软件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15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税收应用软件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简称“省局”)信息化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税收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和“一体化”要求,保障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税收应用软件项目(简称“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规划及可行性研究、业务需求编写及评审、资金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运行维护等。

  第二章 规划及可行性研究

  第四条 省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息办”)根据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定期编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应用软件建设规划》;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税收应用软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应用软件建设规划》和《税收应用软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海南省信息化条列》的有关规定,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项目立项。

  第六条 省局信息办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立项批复,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应用软件建设规划》的框架下,定期制订项目建设方案。

  第三章 需求编写及评审

  第七条 项目建设业务需求由省局涉及业务主管部门和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共同编制。

  第八条 省局信息办组织项目业务需求分析和评审,制订项目业务应用解决方案报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省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根据项目业务应用解决方案,编制业务和技术实现文档,提交省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按照资金来源,省局项目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预算办理相关手续,并建立台账进行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省局督察内审处负责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项目跟踪监督,省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将各项目的进展情况(涉及资金管理方面)及相关资料报备督察内审处。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按资金来源,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由省局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政府采购。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省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工作由相关业务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组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组负责制定项目实施工作计划,项目详细需求书、工作说明书编写;组织项目开发建设、测试、推广应用;参与项目初步验收;制定项目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组负责项目档案资料整理,由省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统一归档保管。

  第十七条 省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项目进度、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省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政府采购实施部门组织项目初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结果报省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经省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初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政府采购实施部门按规定提请省工信厅进行项目最终验收。

  第八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项目日常运维工作由省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归口管理。技术运维由省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业务运维由省局涉及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日常需求管理是指系统上线后对新增、变更及优化的业务需求开展的管理工作。项目新增、变更及优化需求,由省局涉及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编写,并提交省局信息办。省局信息办组织业务需求评审,形成业务需求应用解决方案。省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根据业务需求及应用解决方案组织系统开发、测试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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