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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餐饮业税收优惠支持餐饮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餐饮业税费负担支持餐饮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府办〔2013〕117号)文件要求,切实减轻我省餐饮业纳税人税费负担,加强行业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经省局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优惠减免政策,减轻行业税负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要积极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各项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切实减轻我省餐饮业纳税人税费负担。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将我省餐饮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从15%调整为国家最低标准8%。

(二)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餐饮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从1.5%调整为1%。

(四)对房地产、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个案处理,对确实有困难的餐饮企业,由企业申请,按规定程序经省政府或省局批准后可减免或缓缴。

二、加强行业管理,优化纳税服务

(一)加强定额核定工作的管理。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行业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认真落实纳税人要求重新核定税额的申请,根据纳税人实际的发票使用和经营情况,及时处理。

(二)鼓励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建账建册。对已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并根据纳税人实际营业额征税。

(三)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纳税人发票的发放与管理工作。对初次申请领取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允许其每次领取1个月使用量的发票;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违章记录的纳税人,适当放宽,允许其每次领取3个月的发票使用量;对定期定额户可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其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

附件: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餐饮业税费负担支持餐饮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餐饮业税费负担支持餐饮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税收政策解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25日

附件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餐饮业税费负担支持餐饮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府办〔2013〕117号)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餐饮业税费负担支持餐饮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府办〔2013〕117号)的税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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