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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率的公告



为保障房地产行业平稳发展,根据市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现对市本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2%,并以此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所得税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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