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 (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 (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对“一案双查”工作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20号)转发给你们,各地的稽查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一案双查”工作,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案件情况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局监察室和稽查局联系。 省局监察室联系人:陈争红,0571-87668655; 省局稽查局联系人:贝加,0571-87918843。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6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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