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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商业企业印花税“应税合同金额占比”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管理,及时组织印花税入库,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9月1日起,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应税合同金额占比”调整为100%,请遵照执行。同时,《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几项税收政策的通知》(衢地税发〔2008〕18号)第一条第二项废止。

特此公告。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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